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255号
原告:***,女,199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慧,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慧银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35号院1号7层F701-0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EL183F。
法定代表人:陈洪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智慧银河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丕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