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7990号
原告:**银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35号院1号7层F701-0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EL18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盈凡电气产品(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湘江二路39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24034505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鸿煜,***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原告**银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盈凡电气产品(青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银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6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9132.5元,由原告**银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