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开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仁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221民初4836号
原告:河南开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财富中心商服综合楼写字楼11层06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61874661N。
法定代表人:陆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佳伟,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楠,女,回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仁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万胜路书香名邸B区综合楼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8Y7DX3。
法定代表人:吕继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生,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开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仁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开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佳伟、周楠,被告河南仁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开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96549.9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地点是杞县儿童医院,合同对案涉工程的承包内容、卫生间隔断材质、合同总价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并且约定:工程完工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8年7月3日签订了《交工验收表》,但是被告至今未全部支付工程款,现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河南仁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承建杞县儿童医院卫生间隔板项目属实,我公司因资金紧张工程款一直没有支付给原告。对工程量和交工验收质量合格单我公司认可。施工合同是施工后补签的,合同工程单价有些高不认可。我方只认可本诉讼请求,不认可利息等其他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对杞县儿童医院卫生间隔断制作与安装进行施工,2018年6月23日至2018年6月30日工程结束。2021年12月双方补签了施工合同。合同主要载明,被告将杞县儿童医院卫生间隔断制作与安装承包给原告施工;承包内容:包制作、包安装、含配件及搬运等;工程价款:卫生间隔断项目352.24㎡×558元/m2=196549.92元;结算方式:工程量据实结算;支付方式:工程完工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合同中未约定逾期支付利息。2018年7月3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工程交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因资金紧张欠工程款196549.92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施工合同、交工验收表、报价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工程结束后被告河南仁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河南开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河南开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工程,被告河南仁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196549.92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仁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开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6549.92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从2018年7月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开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5.50元,由河南仁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玉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邱晓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