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2332号
原告河南开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61874661N。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财富中心商服综合楼写字楼11层06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0年8月7日生,住开封市。
原告河南开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