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3民初1493号之一
原告:烟台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盛泉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586084386K。
法定代表人:谷士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永翔,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勇,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恒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盛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966273576D。
法定代表人:徐钦义。
原告烟台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恒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烟台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371元由原告烟台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海宁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赵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