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3民初1558号
申请人:沧州瑞康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郭庄镇孔尧京村。
法定代表人:孙增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飞,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恒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盛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沧州瑞康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恒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恒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恒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沧州瑞康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