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执244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臧家庄镇北洛汤村228号。
被执行人:烟台恒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盛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钦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恒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20)鲁0602执244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烟台恒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鲁Y280V8号发现牌汽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被执行人烟台恒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鲁Y137E0号雷克萨斯牌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潘锦文
审判员 赵玉涛
审判员 毕昌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