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执24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执行人:烟台恒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盛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钦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恒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019)鲁06民终6394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1、被执行人烟台恒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162508.76元,并承担自2018年8月13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一审案件受理费3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5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相关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
2、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18日、6月5日、6月11日、9月8日通过线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房地产、是否开办公司、股票、证券、民政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9月25日,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2020年7月2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暂不宜拍卖处置。
5、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认可且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不申请悬赏执行和清算破产。
6、目前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被执行人烟台恒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162508.76元,并承担自2018年8月13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一审案件受理费3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5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锦文
审判员 赵玉涛
审判员 毕昌范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