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6民初311号
申请人:潍坊华宝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刘爱民。
被申请人:潍坊鲁源万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张丽萍。
申请人潍坊华宝纺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其它同等价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潍坊云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骞
审判员 刘国华
审判员 黄家浩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