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丰都建典水泥有限公司与谭江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渝0230民初270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都建典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小军、江西省东乡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都建典水泥有限公司于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都建典水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都建典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丰都建典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谭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