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龙力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瑞金市烟草行业水源工程援建项目项目部、江西省东乡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81民初360号
原告赣州龙力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瑞金市烟草行业水源工程援建项目项目部、江西省东乡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赣州龙力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方自行协商处理本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龙力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赣州龙力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