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泰洋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泰洋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天房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364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泰洋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工业区南区甲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天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美豪酒店8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泰洋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房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12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泰洋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保证金、货款、利息、质保金共计7145282.6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天房建材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财产,亦未实际履行; 2.于2022年7月14日、2022年12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公积金、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天津天房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7145282.6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7145282.6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尹 航 审 判 员 梁 嫣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