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6819号之一
原告:北京东方泰洋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旧宫镇工业区南区甲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802876450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东方泰洋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六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783022096R。
法定代表人:***,董事。
原告北京东方泰洋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东方泰洋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