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5民初6519号
原告:北京今富达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7号26幢1至3层102-LQ76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东方泰洋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旧宫镇工业区南区甲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今富达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泰洋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今富达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北京今富达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今富达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