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8309号之一
原告:莱州丰裕石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夏北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东方泰洋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工业区南区甲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莱州丰裕石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泰洋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莱州丰裕石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莱州丰裕石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