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684执126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被执行人蓬莱市益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紫荆山街道三里桥村。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格权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蓬莱市益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蓬莱支行石岛分理处37×××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蓬莱市益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蓬莱支行石岛分理处37×××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烽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