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684执12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住蓬莱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4日出生,住蓬莱市。
被执行人:蓬莱市益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6民终16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蓬莱市益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蓬莱市益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蓬莱市益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3×××9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47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烽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