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蓬莱区益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684执12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住蓬莱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4日出生,住蓬莱市。 被执行人:蓬莱市益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6民终16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蓬莱市益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蓬莱市益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蓬莱市益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3×××9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47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烽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