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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寰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西泰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1民初1079号
原告:江西寰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胜利路59号401室、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99433237T。
法定代表人:卢荣根,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泰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683472348X。
法定代表人:施智勇,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江西寰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西泰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江西省贵溪市,且本案服务合同是由原告向被告一方提供工程咨询造价服务,服务接受地为被告方,合同履行地为被告住所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原告因服务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被告间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无明确规定合同履行地,因此,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被告江西泰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银保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毛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