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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寰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江西泰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民辖终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寰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胜利路59号401室、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99433237T。
法定代表人:卢荣根,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泰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683472348X。
法定代表人:施智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西寰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泰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1民初10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西寰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合同履行地在丰城市,原审裁定认定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无事实依据。请求撤销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1民初1079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江西泰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江西寰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西泰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咨询费,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江西省丰城市亦不是合同履行地,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江西泰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贵溪市,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江西寰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挺
审判员 胡劲松
审判员 邓育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