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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德阳白马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626民初519-1号
原告四川**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KEVINSHAOLUO,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佳,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白马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
法定代表人:杨万全,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阳白马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德阳白马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移送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工程位于四川省罗江县,故本案由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德阳白马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德阳白马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鲁万千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於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