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益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某某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4453号-1
原告:**,男,1967年4月8日,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狄,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召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2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线索:四川**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技支行、银行账号51×××44;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行、银行账号51×××61;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行、银行账号52×××24;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2×××88;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西区支行、银行账号51×××3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成都锦江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2×××94;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南充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519000504018800011310)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刘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韩放
书 记 员 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