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7民初2732号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19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是长恒市赵堤镇梧桐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95828645G。法定代表人:郭志凯。被告:重庆神州威龙建设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水磨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455KA044。法定代表人:汪大维。原告***诉被告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神州威龙建设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神州威龙建设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神州威龙建设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王文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贾飞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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