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磐安县**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7民初1008号 原告:磐安县**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27MA2E9UYE5X,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道台口村71号。 经营者:**,女,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磐安县***道台口村。 被告: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95828645G,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镇梧桐街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磐安县**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3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磐安县**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安县**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美娟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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