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25财保64号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长葛市和***九鼎美达钢材市场北区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9GR4DY7Q。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镇梧桐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95828645G。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长垣支行(账户4105********)进行冻结,限额523万。申请人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金额为5230000元的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长垣支行账户4105********中的存款523万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李 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