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1645号
原告:广州凯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长坦路七巷20号2楼。
法定代表人:高立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熙,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嘉禾锦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金各庄村218号。
原告广州凯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嘉禾锦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不持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凯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邢怀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芦 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