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03财保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318号金陵大饭店2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嘉禾锦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金各庄村21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嘉禾锦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3)苏1003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嘉禾锦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银行账号:77×××13)的银行存款115万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主动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嘉禾锦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银行账号:77×××13)银行存款11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