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齐齐哈尔市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1执75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5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齐翔建工集团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韩熙臣,总经理。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齐翔建工集团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人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全国性银行21家、省级银行4家、地方性银行12家等进行了查询,除本案已经轮候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齐齐哈尔市铁峰区房屋【不动产证书号:黑(2021)齐齐哈尔市不动产权第XX号】外,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艳
审判员 姜广峰
审判员 冷辉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