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芬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204执948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军校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11056596R。
法定代表人韩熙臣,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有,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绥芬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绥芬河市长江路88号(迎泽建材城B区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106609584XT。
法定代表人杨云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绥芬河天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绥芬河市长江路西(迎泽建材城B区3幢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13085900272。
法定代表人杨宝叶,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永廷,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普天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武清区。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芬河***实业有限公司、绥芬河天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马永廷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2021)黑0204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的(2021)黑02民终17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绥芬河***实业有限公司、绥芬河天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马永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以来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绥芬河***实业有限公司、绥芬河天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马永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马永廷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予以查封。被执行人马永廷名下有保险理财产品,本院依法予以扣划。被执行人马永廷名下车辆经另案查询,立案执行前已不在其名下。另查,被执行人绥芬河***实业有限公司、绥芬河天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马永廷名下无其他不动产、车辆及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表示暂不对被执行人马永廷名下房产评估拍卖。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处置查封房产时再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21)黑0204执94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绥芬河***实业有限公司、绥芬河天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马永廷有财产可供执行线索时,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三、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绥芬河***实业有限公司、绥芬河天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马永廷有财产可供执行线索时,可随时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边 力
审判员 鄢锁柱
审判员 张云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思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