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711民初3909号
原告河南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豫达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河南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河南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