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03执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2年1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新乡市豫达建安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962653-4,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纺织路31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海,。
被执行人:陈文海,男性,1975年1月1日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
本院在执行***与新乡市豫达建安有限公司、陈文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703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7日、2021年3月1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2、于2021年1月13日经过新乡市不动产和交易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
3、于2021年1月13日经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信息。
4、于2021年3月17日向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提取新乡市豫达建安有限公司、陈文海的应收款提取裁定及协助。
5、本院依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于2021年3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红昕
审判员 张红丽
审判员 蒋东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秦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