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03执保32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11月3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申请人:新乡市豫达建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29626534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新乡市开发区纺织路31号
本院在执行***与***、新乡市豫达建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0)豫0703民初224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豫达建安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保证金、货款等一切应收款539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红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