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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03执保299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申请人:新乡市豫达建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29626534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新乡市开发区纺织路31号 本院在执行***与***、新乡市豫达建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2020)豫0703民初23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豫达建安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167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