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2069号
原告:***,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告:无锡浩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蠡园开发区滴翠路100号A幢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闵浩福。
被告:*虎,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原告***与被告无锡浩源安装有限公司、*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