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浩源安装有限公司

宜兴市鲁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无锡浩源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5137号之一
申请人宜兴市鲁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浩源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51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浩源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宜兴市鲁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无锡浩源安装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通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无锡浩源安装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宋会谱
法官助理***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