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浩源安装有限公司

宜兴市鲁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源安装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执保637号 申请人:宜兴市鲁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714334830,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分水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湖滨苑社区蠡园开发区滴翠路100号A幢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宜兴市鲁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源安装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1民初1350号。申请人宜兴市鲁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源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鲁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源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峰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