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北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巴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北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802民初2330号 原告:海南巴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北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巴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北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2023年5月16日,原告海南巴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巴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南巴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