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024民初1331号
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进玉,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泾渭十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枝龙,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鹏,男,1990年1月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
被告:临汾五洲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天泽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建明,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临汾市洪洞县甘亭镇南羊獬村。
被告:临汾五洲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宣新民,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临汾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汾路中段。
被告:山西五洲昕宇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万荣,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临汾市洪洞县甘亭镇南羊獬村。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宝龙,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系该临汾五洲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身份证号:×××。
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汾五洲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天泽分公司、临汾五洲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五洲昕宇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国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