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5民初39918号 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泾渭十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女,199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就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一仲裁,先于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予受理[案号为(2023)沪0105民初22404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23)沪0105民初22404号民事案件并案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