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811民初7624号 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中情防水公司)与被告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雨中情防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长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雨中情防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53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353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暂计至2023年1月9日违约金为70153.91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长泰百合花园商业工程提供防水材料。合同期内原告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的向被告提供防水材料,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拒绝支付剩余货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欠付原告货款235350.00元,已构成严重违约。 被告长泰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货款数额没有异议,对违约金不予认可,要求按照LPR计算。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原告雨中情防水公司与被告长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防水材料。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防水材料。2021年1月1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对账单,确认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335350.00元。此后,被告支付原告部分货款。2022年7月7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35350.00元,并约定若被告未按照期限按时向原告还款,应自2020年10月20日起,以欠款总额为基数,依法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利率承担违约责任等内容。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欠款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买卖合同、客户签收单、对账单、发票签收单和还款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雨中情防水公司与被告长泰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还款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防水材料,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353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35350.00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且确亦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因原、被告双方在还款协议中对违约责任已有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2020年10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2023年1月9日应为19758.76元,此后的违约金仍按上述标准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35350.00元及违约金19758.76元(此后的违约金以2353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1.00元,由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7.68元、被告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63.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