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鸿丰建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津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鸿丰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16执2172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津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烟台道**号。
法定代表人何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鸿丰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翔鹤园**号。
法定代表人丰滨。
本院在执行天津津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鸿丰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2015)滨塘民初字第7610号物业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76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德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