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鸿丰建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盛林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天津鸿丰骏业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5民初1730号
原告:山东盛林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阳街道小高家村67号。
法定代表人:高冬,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彬,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鸿丰骏业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缘路199号东2-2商务楼1021号。
法定代表人:丰滨。
原告山东盛林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鸿丰骏业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原告山东盛林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盛林雕塑艺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盛林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4元,由原告山东盛林雕塑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振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