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执2059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2月18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被执行人:天津鸿丰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翔鹤园3-101,组织机构代码75810850-9。
法定代表人:丰滨,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鸿丰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仲裁裁决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已于2017年3月9日依法受理,仲裁裁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国欣
审判员 杨景崑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喜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