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31147号
原告:天津滨海新区泰瑞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岷江里8-2-1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鸿丰建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缘路199号东2-2商务楼1021号。
法定代表人:丰滨,董事长。
原告天津滨海新区泰瑞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鸿丰建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滨海新区泰瑞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滨海新区泰瑞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滨海新区泰瑞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天津滨海新区泰瑞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智伟
附: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