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省晟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国金(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民初4428号
原告:**省晟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永春G区2栋114号房。
法定代表人:许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庆宽,**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月,**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二道区福安街2811号517室。
法定代表人:孙庆军,总经理。
原告**省晟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省晟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省晟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忠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安纾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