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申53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05-8号51门。
法定代表人:姜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云霞,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揣舒涵,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越姣,辽宁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12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加州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原一、二审判决;2、依法改判加州公司对案涉工程款不承担任何给付责任;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一、一、二审判决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1、**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诉请的范围为加州公司在欠付凯琳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按照“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判决加州公司承担责任范围也应当限定在“欠付凯琳公司工程款范围”,否则即属于违反“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案涉工程款的任何给付责任。2、一、二审判决判令加州公司在**诉请范围之外承担责任也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二、加州公司是否与**建立新的承包合同关系与本案无关,一、二审以此判令加州公司承担案涉工程30%给付责任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1、**所诉请的是凯琳公司作为承包人而欠付的工程,加州公司是否与**建立新的合同关系与本案无关。第一,加州公司并未与**就案涉工程建立承包合同关系;第二,加州公司是否与**建立新的合同关系与本案无关。三、加州公司不存在任何欠付工程款的情形,不应承担任何给付责任,应依法予以纠正一、二审错误裁判。四、由于加州公司与凯琳公司关于案涉工程的工程款纠纷案件尚在诉讼程序中,尚未有生效判决认定加州公司欠付任何工程款,故一、二审判决判令加州公司承担案涉工程造价金额的30%系明显错误。五、一、二审判决判令凯琳公司承担案涉总工程量的70%,属于原审法院故意偷换概念地偏袒凯琳公司,也系明显裁判错误。六、本案涉及凯琳公司违法启动抗诉程序以及凯琳公司虚假陈述以及虚假诉讼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并依法惩处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维持(2013)沈中民二终字881号民事判决;2、如果再审法院不予撤销情况下,请求再审法院在二审判决基础上加判103万元作为定案依据。理由:一、本案一审受理及审理本案程序均错误,一审法院无权审理本案。二、**与凯琳公司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由凯琳公司给付工程款,加州公司在欠付凯琳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承担给付责任。三、如果再审法院未能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的情况下,求再审法院在二审判决基础上加判103万元作为定案依据。四、诉讼费判决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凯琳公司针对加州公司的再审申请提交意见称,第一,**诉求的实质是要求凯琳公司及加州公司承担案涉工程造价金额30%的工程款,对于认定加州公司由此需要对**承担的费用来看,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第二,凯琳公司在一、二审已经向法院提交了证据证明2007年8月凯琳公司与加州合同被迫终止,此后加州公司与**形成最新的承包关系。因此加州公司理应承担案涉工程30%的工程款。第三,凯琳公司与加州之间从未进行过工程结算,凯琳公司在2007年8月被强制清场后,后期由**与加州公司自行形成承包关系继续施工,凯琳公司提交辽大司法鉴定书及沈公于刑立告字20201563号立案告知书充分证明了本案件工程竣工相关材料上凯琳公司的公章是假的,凯琳公司从未参与过结算,加州公司与凯琳公司存在另一起诉讼,且该诉讼双方均已经提起再审,正在审理过程中,但是至少可以证明加州公司依旧欠付凯琳公司工程款。
凯琳公司针对**的再审申请提交意见称,请求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一、答辩人并未拖欠**任何工程款。二、本案中应以固定价结算工程款。三、本案应按照工程量70%结算工程款是正确的。四、被答辩人为劳务分包人,原审按照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标准进行工程造价计算工程款错误。五、被申请人在案涉工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隐瞒案件事实涉嫌虚假诉讼。被答辩人对案涉工程款支付应是明知的,其向法庭隐瞒了答辩人已经向其支付了810万元的事实,一、二审没有查清该部分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加州公司提出的一、二审判决其承担案涉工程造价的30%,超出**的诉讼请求的问题。因在凯琳公司撤场后,加州公司与凯琳公司签字确认凯琳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且加州公司在凯琳公司撤场后实际直接给付**工程款,双方已经建立新的合同关系,故一、二审认定加州公司应在案涉工程造价30%的范围内给付**尚欠的工程款并无不当。因**一审主张的工程款数额中已经包含了加州公司应承担的案涉工程造价30%范围内尚欠的工程款,故二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未超出**的诉讼请求范围并无不当。
关于加州公司提出其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不应承担给付责任,应对一、二审判决予以纠正的问题。因其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将**独自施工的部分工程的款项支付完毕,故一、二审判决其支付剩余部分的工程款并无不当。关于该公司提供的(2019)辽01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及(2020)辽民终1303号民事判决,系凯琳公司与该公司之间就北美家园二期的24栋楼房的施工产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中确认了凯琳公司施工量为整体工程的70%。即该判决并未涉及本案案涉**负责施工楼房的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及应付工程款,故不对本案一、二审认定事实产生影响。
关于加州公司、**提出本案启动再审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因一、二审法院系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本案进行重审,且本案原判是否应当进入再审程序并非本院的再审申请范围,故对该项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提出一、二审法院在应付工程款及利息中判定凯琳公司承担给付70%的责任,加州公司承担30%责任的认定及判定不当,应由凯琳公司承担给付100%工程款及利息的责任,加州公司在欠付凯琳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向**承担给付责任的问题。因在前述已经论及加州公司就案涉工程与凯琳公司、**分别形成合同关系,故一、二审法院按照各方的合同关系判令加州公司、凯琳公司分别向**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并无不当。基于此,一、二审判决加州公司、凯琳公司分别承担鉴定费及利用档案费亦无不当。
关于**提出一、二审法院判决其按照100%工程款数额向凯琳公司承担管理费及税金错误的问题。经查,**并未就此问题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亦未对此进行审理,**现就此申请再审,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加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丁 海
审判员 钟 峰
审判员 刘 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威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