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财保4号
申请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05-8号51门。
法定代表人:姜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云霞,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志博,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斌。
申请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2390.97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2390.97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