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与陕西通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2436号
原告:***。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陕西承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龙,陕西承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通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闽军。
被告:陕西小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向东。
被告:孙闽军。
被告:燕梅。
被告: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西藏分院。
负责人:孙闽军。
被告: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春泉。
被告:陕西中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春泉。
被告:陕西中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闽军。
原告***、***与被告陕西通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小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闽军、燕梅、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西藏分院、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陕西中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冯  浩
书   记  员    王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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