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XX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6民初1309号之一 申请人: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73816。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444号。 被申请人:XX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矗,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申请人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XX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现金、银行账户、名下动产或不动产等价值为2543837.495元财产。申请人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投保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判决顺利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本院对该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XX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现金、银行账户、名下动产或不动产等价值为2543837.495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