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3民初236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华池县柔远镇中街3号,农民。 被告: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44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444号。 原告***诉被告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19486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常年从事钻探工作,2021年12月份,庆阳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被告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承包了G341华池至二十里沟内一级公路初勘工程。原告挂靠在庆阳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被告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承包了G341华池至二十里沟内一级公路初勘工程的钻机设备调遣、勘探、取样、原位难测、样品画存等工程。随后,原告与G341华池至二十里沟内一级公路初勘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对工程价款进行了口头协商。2022年元月份,原告开始工作,按照被告***的指示按时完成工作,并随时接受二被告的验收。2022年2月份,原告要求被告***进行部分工程款结算时,被告***以总公司未给付工程款为由要求宽延给付期限,并承诺工程全部完成后会立即给付。该工程于2022年3月2日结束,并经被告公司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勘探(钻探)劳务协议》,该协议对费用做了明确约定,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约定的给付期限到期后,被告于2022年6月29日仅给付了89094元,现下欠119486元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约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及责任的相对性。原告起诉二被告索要工程款,但原告并未与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原、被告提供的《勘探(钻探)劳务协议》的主体是庆阳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因此,原告起诉二被告索要工程款,属于主体资格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89元,予以退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慕 宁 书 记 员 杜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