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红岛实业(英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29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红岛实业(英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英红镇两德大道**。
法定代表人:姜荣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芳芳,广东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海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天安南海数码新城****之一。
法定代表人:梁海欣。
再审申请人红岛实业(英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海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彬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8民终2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红岛公司申请再审称,1.海彬公司在2019年8月7日二审开庭时未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判决程序违法。2.海彬公司提交的《红岛实业(英德)有限公司厂房工程项目工程结算书》不能作为涉案工程的结算依据,应以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的红岛公司厂房工程项目《造价鉴定报告》作为结算依据。3.红岛公司并不拖欠海彬公司工程款,且已超付,一审判决正确。4.二审判决认定的涉案工程造价40001959.89元(未下浮)已包含税金,红岛公司不应再向海彬公司另行支付工程税费2546941.27元。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工程款应以海彬公司提交的《红岛实业(英德)有限公司厂房工程项目工程结算书》中的含税工程造价为依据计算,但同时又认定红岛公司应另行承担涉案工程税费,上述认定的事实存在矛盾。因此,红岛公司申请再审的部分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振宏
审判员  陈 渊
审判员  孙桂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岳理珍
梁琼文